(七)時間旅行的總結— 過去、現在、未來

總結之前七篇的文章,我們已經介紹過什麼是時間旅行、區分了「可能」的不同意思、說明各種的時間悖論,以至分析三個試圖解決時間悖論的觀點是否成功。若果完整讀完這幾篇文章,相信對「時間旅行」的論題已有不錯的認識。而來到最後這篇文章,我想扼要地總結對時間旅行的見解。

在最早的幾篇文章,我曾提過「怎樣算是時間旅行」未必有公認的說法,所以這點我留待讀者自行判斷,但大抵上除了因果決定論的解釋(詳見歷史一致性原則篇),我認為其他「回到過去」的時間旅行方式,要麼是邏輯上不可能的,要麼根本不算是時間旅行。

但是在寫這系列的文章之前,其實我本來的看法是這樣的:任何邏輯上不可能的事態都無法實踐。而根據歸謬法,如果我們從命題 p 推出矛盾命題 q & ~q,原則上就能因此證明命題 p 是假的。存在悖論(Existence paradox)就是先假設「回到過去的時間旅行是可能的」,然後推論出互相矛盾的命題「你回到的過去時空 α 並沒有你存在。」與「你回到的過去時空 α 有你存在。」,由此可以斷定「回到過去的時間旅行」是邏輯上不可能的。

然而,後來察覺到這個看仍是有漏洞的。針對第三篇文章所提及到存在悖論(Existence paradox)的(P3)和(P4), 似乎我們又可以提出:所有過去的時空都有時間旅行者的存在。又或者,合乎定義的時間旅行仍可能受著某種限制,只能回到過去時間旅行者存在過的時空。總有這兩點可能性來解決時間悖論。因此,這個悖論似乎不能夠證明任何「回到過去」的時間旅行都係不可能的。(基於我對「時間旅行」的界定,我傾向接受因果決定的解釋。)

來到最後想說些題外話:我不知道你讀完一系列有關「時間旅行」的文章後會否從此失去憧憬。很希望不會,至少在我自己而言,就算許多時間旅行方式是邏輯上不可能的,我仍會很滿足於種種有關「時間旅行」想像。也許最初只是隱約覺得這些論題很神秘、思考的時候內心閃過一絲絲驚奇,但到後來理解得比較深入,也會同意「時間旅行是否可能」是一回事,而「時間旅行是否有趣」又另一回事,希望你也會同意這個看法。

時間旅行系列的其他文章:

(一)可能性的幾種區分
(二)兩種時間旅行— 回到過去和越到未來
(三)時間悖論(time travel paradox)— 回到過去的邏輯矛盾
(四)回到的只是平行宇宙?— 分析平行宇宙觀點
(五)歷史是一致的,我們只是忘記了過去?— 分析歷史一致性原則
(六)時間並非線性而是循環?拓展與封閉— 分析時間循環觀點
(七)時間旅行的總結— 過去、現在、未來

作者簡介:陳培興,一九九三年生,香港長大。喜歡嚴謹的邏輯、動人的故事、美妙的詩章。經營個人網誌《書寫隨興》,嚮往以清晰而簡潔的文字表達思想,偶然寫自己感興趣的課題。

(六)時間並非線性而是循環?拓展與封閉 — 分析時間循環觀點

在上一篇文章,我們已分析過歷史一致性原則能否解決時間悖論,並且指出了只要肯定「回到過去」是可能的話,無可避免會衍生矛盾時態。來到最後這篇分析文章,我會再介紹另一個試圖解決時間悖論的觀點:時間循環。這觀點與也頗常見於時間旅行的討論,在介紹這觀點之後,本文會分析並評價它是否成功應對質疑。

時間之矢與時間循環

通常人們會認為時間的進展是朝單一方向無窮延伸,比如像一條直線,在這條直線時間上,過去、現在、未來,就像賽跑 100 米的直道,我們可以顯而易見誰在前、誰在後,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很清楚。然而,有些科學家和哲學家並不同意這觀點。他們提出「時間」的進展未必合乎人們的直覺常識,時間線有可能是一個閉合的圓圈,就像賽跑 400 米的跑道。在這個圓圈上,某些事件既可能是原因,亦可能是結果。且看看以下這幅圖解:

這幅圖解顯示了兩種時間線的觀念:對於直線上的某人來說,他要麼在某個人的前面,要麼在某個人的後面,我們能清楚分辨哪一點是過去,哪一點是現在和未來。但對於圓圈上的人來說,他既可能在某人的前面,亦可能在某人的後面。時間循環的觀點就如這圓圈所表達的概念,某些事件既可能是原因,亦可能是結果,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就不那麼清楚。

根據這個觀點,時間循環的主張者認為「回到過去」和「過去不會改變」是可能同真的。假設當時間旅行者去到某一個時間點,就突然回到與過去的某一刻,並且毫無變化地再一次經歷這些事件,最後發展至同一個既定結果。如此往復。這樣一來,就沒所謂改變歷史的事情發生,所有宇宙時空都是不斷重演。這個觀點與歷史一致論很相似,甚至可能比起歷史一致論更苛刻。

然而,這個觀點真的成功解決時間悖論嗎?本文認為仍可提出以下質疑:

一:時間循環的觀點並不算實現了時間旅行

怎樣算是實現了「回到過去的時間旅行」呢?我在第二篇文章曾經說過「回到過去」和「越到末來」這兩種時間旅行的意思將會是判斷它們是否可能的關鍵。但之所以沒有接著說明,一來是因為「怎樣算是實現了回到過去的時間旅行」並沒有公認的說法,二來是因為即使不詳細分析,在一般情況下我們都能憑直覺判斷怎樣算是「回到過去」,除了在某些容易混淆的語境才有必要進一步區分:「回到過去的時間旅行」「返回更早的時間點」

時間循環的觀點雖然滿足了「返回更早的時間點」這項條件,但我認為並非任何「返回更早時間點」的情況都算是實現了時間旅行。因為人們對「回到過去的時間旅行」的界定,似乎包含著某些額外條件才合乎意思(這可能是某種程度的自由或者記憶保留,視乎我們的看法)。然而這種觀點所構想的情況與一般人心中的「回到過去」都相去甚遠,因此未必合乎「回到過去的時間旅行」的意思。

因為若要證明「回到過去」和「過去不會改變」是可能同真,至少這種觀點所提出的情況是要合乎「回到過去的時間旅行」的意思。所以即使退一步說時間循環的觀點證明了「過去不會改變」,但根據一般對「回到過去的時間旅行」的界定,我認為這觀點不能夠成功解決時間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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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歷史是一致的,我們只是忘記了過去?— 分析歷史一致性原則
(六)時間並非線性而是循環?拓展與封閉— 分析時間循環觀點
(七)時間旅行的總結— 過去、現在、未來

作者簡介:陳培興,一九九三年生,香港長大。喜歡嚴謹的邏輯、動人的故事、美妙的詩章。經營個人網誌《書寫隨興》,嚮往以清晰而簡潔的文字表達思想,偶然寫自己感興趣的課題。

理性地相信你根本不相信的東西?/趙曉傲

一般而言,哲學家會認為一個足夠理性的人不應該接受不一致的信念,比方說我們不應該既相信「陳水扁貪污」,同時又相信「陳水扁沒有貪污」。雖然,當我們仔細審視我們既有的諸多信念時,難免會發現當中或多或少會有不一致的問題,但我們也有理由認為,在一般生活情境中我們不大會形成不一致的信念。我們沒甚麼理由認為去超級市場買個菜,或是去大賣場試穿衣服的過程裏會形成甚麼不一致的信念吧?

不過,哲學家會告訴你︰的確會。

要說明為甚麼,就必須先談一下一種叫命題(proposition)的東西。我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應該看到過"命題"這個字,但那些用法和哲學上的用法可能有出入。哲學家對命題的基本說法是︰命題是有真假的東西,是我們說話時所表達的東西,也可以視為我們各種言說或信念的內容(content)。舉例而言,洪偉相信Ubike新增超商還車服務會操死工讀生,意思就是, "Ubike新增超商還車服務會操死工讀生" 就是洪偉這個信念的內容,也就他相信的命題。我們使用的主詞、述詞都有相應的命題構成部份,命題是被組合而成的東西。
(話是這麼說,可還是有哲學家認為命題不存在,由於這是另一個複雜又無趣的故事,先略過不談。)

不少哲學家相信命題有兩種,這裏只談其中一種,也就是所謂的單稱命題(singular proposition)。單稱命題可以這樣理解︰命題中對應於指涉詞的命題構成部份是被指涉的對象本身。這不是人話,所以用例子解釋會比較清楚。像 "朱家安支持多元成家方案" 這個語句, "朱家安" 這個指涉詞對應的命題構成部份並不是 "哲學哲學雞蛋糕的老闆" ,而是朱家安這個人本身。任何帶有專有名詞、索引詞(indexicals)及指示詞(demonstrative)的命題都是單稱命題。
(這種抽象且細緻的論述或區分有一定的邏輯學意義在,同樣,先略過不談。但建議看一下這裏這裏。)

一旦我們接受有單稱命題存在,那麼麻煩事就來了。我們可以想像這樣的情況︰
有一天黃頌竹到了超級市場購物,他買啊買啊買了很多罐伯丁罕啤酒,在這個時候他看到不遠處有一面鏡子。透過鏡子,黃頌竹看到有個人的屁股著火了,他於是形成了這個信念︰
(S) 哈哈,那個人(that guy)的屁股著火了,還好不是我。
只是他不知道鏡子裏屁股著火的人就是他自己(哈哈哈你看看你)。

根據單稱命題說,(S)裏有兩個指涉詞,一個是指示詞( "那個人" ),另一個是索引詞( "我" ),它們相應的命題構成部份是它們指到的對象自身,也就是黃小竹。(S)作為單稱命題,意思和
(K) 哈哈,我的屁股著火了,還好不是我。
或者
(R) 我的屁股著火了,我的屁股沒著火。
是一樣的。當然,(R)去掉了一般不會算是命題內容的 "哈哈" ,以及把 "還好不是我" 改寫成比較正式的描述句,影響不大。

慢著,好像有甚麼怪怪的對不對?

如果說(S)(K)和(R)是同一個單稱命題,在意思上無區別,都是黃頌竹相信的命題內容,那豈不是說黃頌竹相信的是一個不一致的信念?不會吧,應該不是這樣的,黃頌竹都讀到哲學博士班了(我們有理由相信他比一般理性人更小心更仔細),這麼日常生活情境下產生的信念內容如果是不一致的,他怎麼可能會沒絲毫覺察?再說,正常人假如相信自己的屁股著火了(不管是不是真的屁股著火),不會第一時間叫得像殺豬般淒厲,鬼哭鬼叫地找人幫忙或是在地上打滾嗎?顯然他沒有這麼做,我們似乎有理由懷疑他是否真的相信自己屁股著火,甚至認為持有(S)作為信念的黃頌竹的反應是正常或合乎理性的。

究竟哪裏出問題了?
黃頌竹真的相信(K)或(R)嗎?還是說他處於一個理性地相信他不相信的信念的狀態之中?我好亂啊…

參考文獻
Austin, D.(1990). What's the Meaning of “This”?.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Kaplan, D.(1989). Demonstratives. In Almog,J., Perry,J. & Wettstein,H.(eds.), Themes From Kapla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481-563.
Perry, J.(1979). The Problem of the Essential Indexical. Noûs, 13, p3–21.

(五)歷史是一致的,我們只是忘記了過去? — 分析歷史一致性原則

在上一篇文章,我們提及若要避免「回到過去」所衍生的時間悖論,似乎就需要證明「回到過去」和「過去不會改變」是可能同真的,接著分析了平行宇宙(Parallel universes)的觀點能否解決時間悖論。這次承接上文,本文會介紹另一個試圖解決時間悖論的觀點:歷史一致性原則。[1]在介紹這觀點之後,本文會分析並評價它是否成功應對質疑。

那什麼是歷史一致性原則呢?這個觀點並不依靠平行宇宙的假說,主張同一個宇宙發生的時間旅行是可能的(回到過去),並且不會衍生時間悖論。因為無論時間旅行者在過去做什麼,事件的因果關係也只有一致時才可能發生,否則歷史會自行修正和調節,最後使同一個既定的結果產生。

對於這個觀點較強的解釋是因果決定論(determinism)的主張[2],意思是世界所有事件的發生都是被因果決定的,對於任何的事件E,存在一組原因C1~ n,如果C1~ n發生,E就會發生。世界的所有事件就像一早已被編排好的劇本,它們只會以唯一的方式呈現。時間旅行者之所以會作出某些決定,是因為某些原因令他必然地會如此決定。在這種解釋下,雖然「回到過去」是可能的,但卻無法改變過去。

歷史一致論的觀點很有趣,讓我舉個例子說明:假設有一個時間旅行者很討厭希特勒,並且對失敗的刺殺事件感到深深不忿,決定自行「回到過去」下手。當他安排好一切之後,正要扣動扳機時才發現帶來的手槍卡彈了。結果希特勒安然無恙,而歷史上卻出現了失敗的刺殺事件。然而,在因果決定論的解釋下,他的失敗是注定的(希特勒的存在就是證明),而且他所知道的失敗事件也包括這宗。回到過去只是重演一次失敗經歷,並不會因而衍生時間悖論。

另外如果你有看過《尋秦記》這齣香港電視劇,應該可以幫助你理解。劇中一開始考古學家發現了秦朝的時間通訊器,及後主角被傳送到過去生活,他在戰國時期所做的一切,竟然是促成秦始皇暴政結局的原因,最後又留下自己的時間通訊器。亦即是說:主角並沒有改變歷史,他回到過去(秦朝)的經歷,其實早已是過去的一部分,只是忘記了或者沒有被歷史記載。

雖然歷史一致論的觀點可能要預設「原因可以後於結果」,但仍然有不少人接受這個觀點。然而,這個觀點真的成功解決時間悖論嗎?本文認為仍可提出以下質疑:

一:僅僅回到過去就可能衍生時間悖論

過去是由一連串的事件所構成,其中包括時間旅行者在某個時空α存在與否的事實。假如我們肯定「回到過去」的時間旅行是可能的話,而且同意以下這兩項假設:(1)過去總有某一個時空並沒有時間旅行者的存在,(2)時間旅行者能夠並且會實踐回到過去某一個自己並不存在的時空。那麼當他回到過去某一個自己並不存在的時空,就會與過去某項事實產生抵觸,導致「在過去某個時空α時間旅行者存在並且不存在」的矛盾。

以上這個論點雖然有幾項假設,並且要依賴這幾項假設才會成立。但我認為這幾項假設還算是合理的,始終我們很難接受一方面「回到過去」的時間旅行是可能的話,另一方面又只能夠回到過去自己存在的時空。另外,很少人接受世界所有事件的發生都是因果決定,並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性。總而言之,雖然因果決定論似乎能證明「回到過去」和「過去不會改變」是可能同真的,但如果你認同以上的幾項假設,那麼就不算證明了你心目中的時間旅行是可能的。


[1] 以往不少科學家和哲學家都提出過相似的觀點,譬如是耳熟能詳的諾維科夫自洽性原則(Novikov self-consistency principle),或者是當代著名的哲學家 David Lewis 在 The paradoxes of time travel 一文內都有詳述。由於這些觀點都很相似,以及由誰先提出並不是本文要旨,故暫且以歷史一致性原則稱之。
[2] 另一個較弱的解釋比會像宿命論(fatalism),意思是世界的某些事情是被先前的某些原因決定的,不論你在過程中做什麼都無法避免。比如事件α(你在小時候踩到牛糞)決定了事件β(長大後成為印度教徒),這個因果關係是不會因過程中的因素而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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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陳培興,一九九三年生,香港長大。喜歡嚴謹的邏輯、動人的故事、美妙的詩章。經營個人網誌《書寫隨興》,嚮往以清晰而簡潔的文字表達思想,偶然寫自己感興趣的課題。

(四)回到的只是平行宇宙? — 分析平行宇宙觀點

在上一篇文章,我介紹過幾個時間悖論,並提出了另一個更扼要的版本。這些時間悖論指出了「回到過去」可能衍生的矛盾事態,因此這種時間旅行似乎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然而,一直以來都有不少人嘗試證明「回到過去」和「過去不會改變」是可能同真的,藉此避免衍生矛盾。

譬如他們會主張時間旅行發生前有一個「舊過去」,當時間旅行發生後便會產生一個「新過去」,繼而發展一個「新未來」,因此沒所謂在同一個宇宙衍生悖論。本文將這個說法歸納入平行宇宙的觀點,並且會分析和評價它能否解決時間悖論。

平行宇宙(Parallel universes)

平行宇宙的觀點是說:除了我們身處的宇宙之外,還有其他的可能宇宙存在。這些可能宇宙與我們本身的宇宙非常相似,甚至難以分辨。它們或具有相同的歷史事件和物理狀態,除了時間旅行者存在與否這個事實不一樣。

倘若我們接受上述的平行宇宙的說法[1]:那麼當時間旅行者乘搭時間機器「回到過去」,可以說他回到的其實並不是「原本」的宇宙時空,而是「另一個」與原本宇宙時空非常相似(甚至難以分辨)的平行宇宙時空。因為時間旅行者所謂的「回到過去」實際上是在「另一個」宇宙發生,所以原本的宇宙時空並不會因為時間旅行者「回到過去」而衍生矛盾。讓我們以祖父悖論(Grandfather paradox)的圖解來作說明:

在這幅圖解中,時間旅行者的存在是依賴「原本」的宇宙時空,而不是「另一個」平行宇宙時空。因此即使他殺掉另一個宇宙的祖父,也不會消除了自己出現的原因。然而,平行宇宙理論真的成功解決時間悖論嗎?我認為仍可提出以下質疑:

一:平行宇宙所構想的情況並不是同一個宇宙,不算實現了時間旅行。

首先,不少人都會同意「回到過去」是需要在同一個宇宙發生,因為「過去」就是指同一個宇宙的過去,而不是另一個宇宙時空。然而,平行宇宙所構想的「過去」雖然非常相似,但由於時間旅行者存在與否的事實並不一致(不相同處),所以我們也可合理地質疑它們並不是同一個宇宙。這樣一來,根據這種「回到過去」的意思,平行宇宙的觀點就不算是成功解決了時間悖論。

二:即使退一步說是同一個宇宙,仍可能會衍生時間悖論。

假如平行宇宙觀點的主張者提出修正,將時間旅行者存在與否的事實也設定為一致,但這仍可能會回到時間悖論的質疑。

首先既然說是同一個,那麼這兩個宇宙時空就是相同的[2],被相同的條件所限制。而如果我們都同意以下這兩項假設:(1)過去總有某一個時空並沒有時間旅行者的存在,(2)時間旅行者能夠並且會實踐回到過去某一個自己並不存在的時空。那麼當他回到過去某一個自己並不存在的時空(另一個平行宇宙的時空),就會與過去某項事實產生抵觸,衍生「在過去某個時空 α 時間旅行者存在並且不存在」的矛盾。

總而言之,根據「回到過去」需要發生在同一個宇宙的界定,平行宇宙觀點所構想的宇宙時空要麼因為不等同(identity)而不被接受,要麼因為相同而衍生時間悖論(*假如我們接受其中的某些假設)。所以我認為平行宇宙的觀點不算解決了時間悖論。


[1] 這個觀點可能會牽涉到很多形上學複雜的爭論(例如是「同一性」等問題),且讓我們暫時撇開這些爭論,以簡要的說明來理解它如何應對悖論。
[2] 即使連時間旅行者存在與否的事實也一致,在形上學的角度也未必可說是等同(identity)的,但這些爭論並不是本文要旨,暫且撇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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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自拍,版權歸誰?--攝影哲學的思考 /楊梓燁

圖片取自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1087538

猴子自行按下相機快門
據自由時報報導,印度蘇拉威島上的一隻猴子自行按下相機快門,意外產生了一張趣怪的猴子自拍照,迅速引起網民關注,並被提供到維基共享資源。

但相機持有人英國攝影師史拉特提告維基共享資源,認為照片的著作權應該歸他擁有。維基共享則反駁拍下照片的原作者是猴子,該作品應該屬於公有領域。

最終美國著作權局裁定,不管是動物、植物,或者是神靈、鬼怪產生的相關創作作品,都不能註冊著作權。這項決定意味著,猴子自拍照並不擁有著作權,屬於人們共享的公有領域財產。

版權真的不屬於史拉特?在這個有趣的著作權爭論之中,我們可以找出一些藝術哲學的概念來說明。

動物可以創作作品?
美國著作權局的裁決基本上源自以下的理由:

  1. 拍下照片的是猴子,而非相機擁有者史拉特。
  2. 因此,史拉特並沒有參與照片創作,猴子是這張照片作品唯一的創作者。
  3. 但猴子並不具有著作權利的可能,而且那隻野生猴子是公有領域財產。
  4. 因此那張照片順理成章變成公有領域財產。

這個論證裡,其實是預設了兩項有趣的事情,其中一個是認為是非人類的東西,譬如動物可以創作作品。

但動物能夠創作作品嗎?聽起來似乎匪夷所思,因為我們一般都假定「創作」只屬於人類的意識活動。但動物卻沒有這種創作的意識,譬如一隻小貓在鋼琴上隨意地行走,即使這個動作「產生」了一組好聽的旋律,我們也不會說那隻小貓「創作」了一段音樂作品。

同理,猴子只是無意中地按下了快門,才產生這張可愛的自拍照。雖然猴子是那張照片之所以能夠產生的原因,但這真的意味著照片是猴子創作的嗎?

按下快門是照片創作的全部?
讓我們暫且把上面的問題放下,檢視裁決中第二個有趣的預設。

著作權局與維基共享之所以認為史拉特並沒有參與照片創作,猴子是這張照片作品唯一的創作者,是因為按下快門拍下照片的是猴子,而非相機擁有者史拉特。這個想法其實主張著按下快門就是照片創作的全部。

但這個想法有道理嗎?有報導就指出,史拉特曾在猴子按下快門前,與猴子互動佈局,並設定「自拍模式」、把相機固定在腳架上,才終於從數百張模糊照片得到4張清楚對焦的「黑冠猴自拍照」。

這似乎說明史拉特是有意圖構造一個讓猴子能夠自拍的場景,猴子按下快門並不是完全出於巧合。在這個互動過程中,史拉特的行為是否能構成照片創作的一部分?

照片作為作品的創作元素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要探討「照片創作」是什麼回事。

照片來自於攝影。一般而言,攝影就是攝影師使用他獨特的眼光,運用攝影技術捕捉身邊事物的一瞬間,把事物美好的一面拍下來,成為照片。這種想法很符合我們一般對攝影的理解。如果沒有攝影師,那些美好、特別的人或事物就不能被拍下。這似乎說明,一張照片作品的創作,必定涉及攝影師捕捉特定景象的眼光與攝影技巧。

如果我們把這種想法套入猴子自拍的事件,這似乎真的能得出與美國著作權局一樣的結論:那張照片的創作不來自於史拉特,因為他並沒有為照片作出攝影技巧的貢獻,所攝之物也不是來自於他的瞬間捕捉,按下快門的是那個傻乎乎的猴子。

自動快拍的思想實驗
然而,照片作品的創作真的只涉及攝影師捕捉景象的獨特眼光與攝影技巧,而沒有其他的創作元素嗎?這似乎不一定。讓我們設想以下的情況:

秋天的夜色非常美麗。阿捷計畫某個深夜上山拍下美麗的繁星夜色。然而,他對拍攝一曉不通。但他想到一個辦法,就是不斷嘗試調校光圈、快門速度,再用自動快拍,方便快捷同時也能增加拍攝到美好畫面的機會。最終他拍了總共二百多張照片。他很心急地回家篩選出最有美感的照片,並賦予「秋夜的繁星」的題目,然後把它當作作品發佈。最終阿捷獲得了攝影大獎。

在上述的例子中,那張照片並不是阿捷透過他獨特的眼光刻意去捕捉某個特定景象進行拍攝而成,阿捷也沒有特別的攝影技巧,那張照片之所以能拍下美景純粹只是隨機碰巧而出。如果阿捷真的值得嘉許,獲得攝影大獎,理由是什麼呢?理由是他嘗試構造一個場景使那張相片有機會出現,在選擇過程中使用了他的眼光特別地選取那張照片,並為它賦予主題,然後把它視為作品去發佈。基於這個過程,我們都會認為阿捷確實是在創作作品。

如果把上述創作元素的想法套回猴子自拍的事件,雖然史拉特並沒有付出一般攝影師捕捉景象的獨特眼光與攝影技巧的貢獻,也沒有親自按下快門的按扭,但至少他構造出一個特殊場景出來,增加猴子按下快門自拍的機會,讓猴子有機會按下快門自拍。他更從數百張照片裡選取他認為最好的四張照片加以發佈,就算他不是拍攝者,他也是照片創作的作者,而由於猴子沒有擁有權,那麼照片的著作權自然歸屬於他才對。

不過,或許有人會說:自動快拍又怎能和猴子自拍相提並論,自拍與自動快拍是完全兩回事。

然而,嚴格來說,其實從一開始,「猴子自拍」這描述就不精準,而是「猴子按下快門」才對。因為「猴子自拍」蘊涵「猴子有意圖創作一張拍著自己樣子的照片」,這個想法可以通過下的思想實驗來說明:

阿捷有一部樣子特殊、完全不像一部相機的相機,小明以為它是玩具,拿來玩弄。小明並不知道這是部相機,也對相機完全一曉不通,因此對於手上所玩弄的東西,他並不知道某個位置是快門按鈕,也不知道某個位置是鏡頭。在小明玩弄阿捷的相機過程中,阿捷叫小明嘗試把那個小明不知道是鏡頭的位置對著小明自己的樣子,又叫小明按下那個小明不知道是快門的按鈕。小明按著阿捷的指示去做,最終拍攝了十幾張照片。然後阿捷拿回相機,選了一張小明最滑稽有趣的樣子的照片,並把它起了個怪趣的標題發放到網上,最終引來網民狂笑。

在這個思想實驗裡,我們很難說小明在自拍。為什麼呢?因為小明並沒有意圖創作這張拍著自己樣子的照片,他只是被阿捷引導去按下他不知道是快門的按鈕,因此才拍下了他的樣子。同理,猴子並不知道那部是相機,也不知道牠按下的是快門的按鈕。因此,嚴格來說,猴子並不是在自拍,牠就像自動快拍功能一樣,令相機的快門按鈕執行而已。所以,創作者應該屬於意圖讓猴子自己按下快門按鈕而且嘗試構造這樣情景的史拉特才對。

觀念攝影、創作意圖
對於上述的思想實驗,為什麼我們會有這樣的直覺?其實我們可以透過攝影史與美學理論的一些概念來說明。

攝影最原初的功用只是用來紀錄事件,人們透過相機把一單單重要的事件拍下來,以作記錄或報導,因此嚴格來說,早期的照片並不屬於藝術創作,更像是一種紀錄工具。後來,攝影開始轉變了它的功能,除了紀錄事情外,也像繪畫一樣,嘗試為觀賞者提供某種美感悅目的經驗,使得攝影漸漸被大眾視為藝術的一種。

為了追求美感,攝影師要求自己必須學習各種的攝影技巧,以及培養獨特的美感眼光,從而拍攝出優美的相片。然而,隨著攝影科技發展的純熟,人們可以輕易透過自動化的器材、合成與修改照片的技術,製造出純美感的照片,令得攝影技巧的重要性愈來愈下降。

於是攝影藝術不再著重於純粹的美感形式。同時表現主義的興起,強調藝術作品就是作者透過主觀介入,表現出內心的某種想法、情感的語言。攝影藝術也受到這方面的影響,攝影的價值不再只是紀錄事實、拍下美麗的畫面,更是要求作者透過照片嘗試表現出某種情感或精神,引起觀賞者內心的認同。

因此,照片的創作,並不只是調校好一切相機功能,按下快門,更包括作者企圖透過照片表達自己的一些想法與觀念。這就是當代「觀念攝影」的基本觀念:照片是個人觀念視覺化的語言。

按照這種「藝術作品是作者意圖表達一些觀念的語言」的理解,藝術創作必須連繫到作者的意圖,創作而成的作品就是作者表達意圖的實現。因此,即使史拉特並非按下快門的拍攝者、照片的產生有著隨機而巧合的因素也好,只要史特拉有著意圖地透過構造場景令那張照片有機會產生,透過篩選與判斷把他的觀念意圖連繫到那張照片之中,這時他已經是在進行創作。

史拉特應該擁有猴子自拍照的擁有權才對,美國著作權局的裁定是有問題的。

延伸思考:
另外,我們甚至可以透過兩個更極端的思想實驗,去說明即使史拉特並沒有意圖讓猴子按下快門,是猴子奪去他的相機而意外按下快門也好,史拉特仍然是照片的擁有權人。

思想實驗A:

阿捷有一部樣子特殊、完全不像一部相機的相機,小明以為它是玩具,拿來玩弄,阿捷對這件事完全不知情。小明並不知道這是部相機,也對相機完全一曉不通,因此對於手上所玩弄的東西,他並不知道某個位置是快門按鈕,也不知道某個位置是鏡頭。在小明玩弄阿捷的相機過程中,小明意外地按下了十幾次快門,拍攝了自己的樣子,而不自知。當小明玩厭後,把相機還給阿捷,阿捷這時才知道小明拿了他的相機。阿捷啟動相機檢查有無損壞,卻發現相機內有著十幾張剛剛小明意外地拍攝的照片。然後阿捷選了一張小明最滑稽有趣的樣子的照片,並把它起了個怪趣的標題發放到網上,最終引來網民狂笑。

思想實驗B:

設想阿捷的電腦忽然當機,不斷隨機組合一些顏色與圖形,並且不斷自動save成圖檔。當電腦回復正常後,阿捷發現電腦有著幾千張剛剛當機時產生的圖檔。阿捷非常無聊地逐張地看,把所有圖片都看了一遍。在過程中,他發現有一張圖片的畫面特別暗沉恐怖。他覺得這張圖片很有風格,選取了這張圖片當成作品發佈,題目命名「恐懼」,最終廣受大眾歡迎。

在上述的兩個思想實驗中,或許我們對阿捷是否在從事「創作」活動有所爭議,但我們似乎都傾向認為作品的擁有權人是阿捷,因為圖片的產生無法因果關係連繫到電腦和猴子的意圖(小明沒有意圖要自拍產生自拍照、電腦就沒所謂意圖),而且這兩個作品之所以能夠成為作品,是阿捷通過選取與判斷,認為圖片(與照片)能有某種表達才發佈。在這過程中,阿捷把自己的意圖「加入」到圖片(與照片)中,讓圖片表達他內心的某種情感或想法,使圖片(與照片)成為作品。同理,假如史拉特並沒有意圖讓猴子按下快門,是猴子奪去他的相機而意外按下快門也好,但進行篩選與判斷要發佈的是史拉特,因為史拉特仍然是照片的擁有權人。

後話
我在facebook看到一個很有趣的反駁留言。留言者提到猴子具有一定的智力,只要猴子認知到行為因果,例如按快門會後有聲,LCD 會有反應,出現圖畫;那麼雖然照片屬於副產品,亦可理解為猴子做出有意識行為者之產物,因此猴子是創作者。我並不同意這個主張,雖然猴子認知到「快門會後有聲,LCD 會有反應,出現圖畫」,但猴子並沒有意圖透過這個動作在拍攝自己的樣子。除非候子能認知到按下快門那個動作是在拍攝自己的樣子,否則也不算是自拍。我們可以設想以下的情況來說明:

阿捷有一部樣子特殊、完全不像一部相機的相機,小明以為它是玩具,拿來玩弄,阿捷對這件事完全不知情。小明並不知道這是部相機,也對相機完全一曉不通,小明只知道每當他按下一個凸起的東西(快門),那個東西就會發出「咔啪」的聲音,他覺得這聲音很有趣,想多聽幾次,於是不斷按下那個凸起的東西,重複這動作十幾次後。當小明玩厭後,他把相機還給阿捷,阿捷這時才知道小明拿了他的相機。 阿捷啟動相機檢查有無損壞,卻發現相機內有著十幾張剛剛小明意外地拍攝的照片。然後阿捷選了一張小明最滑稽有趣的樣子的照片,並把它起了個怪趣的標題發放到網上,最終引來網民狂笑。

在這個思想實驗裡,我們會說小明在自拍嗎?我們會覺得是小明還是阿捷才是作品擁有人?我想大部分人的直覺都會傾向認為阿捷才是那作品的主人,小明根本不算是在自拍。

雖然我們會用「猴子自拍」來描述今次的事件,但嚴格來說,動物並沒有自拍(甚至拍攝)的可能。一般人認為動物有自拍(與拍攝)的可能,都是沒有注意到「自拍」(與拍攝)這個概念比我們想像中更狹窄一點。「只要是我按下快門,並且出現一張我的樣子的照片,則我算是自拍」。

這樣的日常理解其實是有問題,「自拍」還必須包括「我知道自己按下快門的那個動作是在拍攝自己的樣子」。這個想法被我的思想實驗不斷地挑出來,我相信還是頗明顯的。除非猴子像人一樣知道自己按下快門的那個動作是會拍攝到自己的樣子,否則猴子只是做出結果上與「自拍」無異的動作而已,而不是在自拍。

*如果讀者表示不同意,不妨參與我朋友Go Jira 提出的更直接易明的例子:如果我訓練老鼠拉下桿子就有食物,然後有日我把桿子接上快門,老鼠一拉就會讓相機拍到自己。那這幅相片是否老鼠自拍?
*註:感謝朋友Ethelred為這篇文提供寶貴的意見。
*文章原刊於烙哲學

認真看待政治/馮一凡

洪蘭教授不久前於某雜誌攥寫一篇國際時事評論,她文中極力讚賞以色列,認為其即便處於惡劣氣候與地理條件,仍然投入研究高科技農業技術,藉以實現自給自足。文中不時拿台灣作為對照,無論明示或暗示,無非欲指台灣人民不夠團結。文中使用的用詞多半耳熟能詳,例如:「藍綠對峙」、「國家福祉重於黨派情結」等,洪蘭將台灣描繪成一個國難當頭卻紛擾鬥爭的國家,這個說法讓人不以為然。關於「國家福祉重於黨派情結」的說法,洪蘭認為人民應該上下一心以對抗國家的困境,這樣的看法固然是許多國家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理想,同質性的基礎上或許有助於政治穩定,但是伴隨而來的危險與擔憂仍必須被看見。

「政治性」概念的危險

德國憲法學者施密特(Carl Schmitt)也頗為肯定此種見解,認為基於國民同質性的基礎來實施民主,並透過總統來決斷相異的價值來維護憲法,亦即成為「憲法的守護者」,然而透過價值決斷來使國家合一,卻使民主政治最需要的意見討論消失。施密特提出一個「政治性」(political)的概念,他認為人民會因為各種特質、立場及意見而區分出「敵」與「我」,具有相似特質、立場與意見的人將被認定為「我」的一部分,而相異的就會認定為「敵」的那一群。這裡的「敵」被認為基於保護同質性而必須被排除的公共「敵(人)」。因此,總統作為一個憲法的守護者,必須經由總統的權力來加以決斷,排除有害「我」的「敵」方主張。

然而一定會有人有疑問,為何施密特認為總統可以作為一個「憲法的守護者」?因為總統作為一個行使國家主權者,視為最高的權威來源,其本身就代表法律的正當性來源,任何的法律與其命令牴觸皆視為無效,主權者基於至高的地位,因此亦不具證立命令本身合法性的義務。舉個例子:「核四是否應當興建」這個議題,施密特會認為應該交由總統綜合考量後決定是否要興建。總統是最適合做這個判斷的人,因為能夠建立與維繫一個民主政府國家的只有基於「政治性」的區分,同質性的國民在政治、文化、語言等能夠要有一致性的認同與實踐,並經由總統的決斷去建立國民應該遵循的價值立場並加以貫徹。

希特勒帶領納粹上台後,很快地德國就完全於納粹掌握之中。納粹德國基於強烈的血緣種族優越感,漸漸轉變為失控的民族意識,企圖建立日耳曼-亞利安民族的榮光,將猶太人、吉普賽人以及同性戀等社群的人們視為「敵」,甚至是社會與國家敗壞的蠹蟲,最後將他們排除在原本應受國家保障的生活之外。這些「敵(人)」若不是關入集中營、流離失所、逃難,就是面臨死亡的威脅。因此施密特的政治性概念與總統作為「憲法守護者」的理論,不意外地遭受當時及後世學者與國民的批評,並被認為是威瑪共和憲法缺乏守護民主意識或甚至消滅民主的原因之一。

對民主政治的樂觀反省

相較於施密特強調政治性這個概念,在我們一般熟知的民主政治中,即便是對立的雙方,都應有政治議程上的影響力。奧國憲法學者凱爾森(Hans Kelsen)認為,即便人民存在各種不同的意見,人民仍然可以經由民主政治中的多數決原則(Majority rule)[1] 來解決紛爭。依據凱爾森的主張,多數決原則目的是在儘可能實踐最多數人之自由,人民可以經由政治參與表達意見與立場,當產生政治衝突與紛爭不可迴避時,才由多數意見付諸實行。雖然不代表所有人都認同這樣的想法,但是凱爾森的關懷並非在於多數人決定可以使國家全體人民享受最多的好處(或多數人得到好處),而是多數決原則的實踐可以追求最多數人的自由,抱持這樣這樣的理念才足以使眾人皆能享受自由,且不落入彼此對立的政治僵局甚或落到彼此敵對的境地,這絕非由特定權威的決斷就可以達成。

同理,國會議員們對於某項施政意見分歧時,自然會形成政治衝突與競爭,若最後仍無法達成協議,則必須訴諸多數決來解決政治僵局。但國會使用多數決的真實意涵並非強制實現多數人的選擇,去壓迫少數人,而是蘊涵人民實踐追求自由的意義,讓所有的國會議員代表人民在政治場域進行意見交換,實踐經由調解誤解、溝通妥協以及爭取支持等方式來避免施密特所謂「政治性」的危險。

我們並不知道所謂的國家福祉是以色列經過多少政治紛爭及危機,或者付出多少政治協商、妥協及寬容的努力,才促成今日的彼此共同合作。若我們審視此種舉國上下一心的觀點,實有將以色列政治現實簡化之嫌,甚至可能誤解該國人民對於實踐民主政治理念的追求。我們對於民主政治的理解為何,將決定我們實踐民主政治的方式,與其爭執於國家福祉與黨派情結孰輕孰重,將使國家有陷入施密特「政治性」的可能性,不如讓公眾正視各種意見,並努力地探究真正分岐之處,進而尋求可能的解決之道,個人認為這可能才是民主政治之真意。


[1] 多數決原則可能導致多數人的利益凌駕於少數人權利之上,不過這個部分與討論問題無直接無關。依據凱爾森主張,他認為即便發生這樣的狀況,也能夠透過憲法法院來維繫少數人的自由。而施密特則認為,基於同質性的國民,多數決是不適合解決紛爭的設計,而應經由總統去決斷,也就是總統去決定憲法的價值選擇為何。因此對於政治僵局與少數人權利保障,兩位學者的觀點正好相反,施密特主張總統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凱爾森則採以憲法法院審查。

(四)回到的只是平行宇宙? — 分析平行宇宙觀點╱陳培興

在上一篇文章,我介紹過幾個時間悖論,並提出了另一個更扼要的版本。這些時間悖論指出了「回到過去」可能衍生的矛盾事態,因此這種時間旅行似乎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然而,一直以來都有不少人嘗試證明「回到過去」和「過去不會改變」是可能同真的,藉此避免衍生矛盾。

譬如他們會主張時間旅行發生前有一個「舊過去」,當時間旅行發生後便會產生一個「新過去」,繼而發展一個「新未來」,因此沒所謂在同一個宇宙衍生悖論。本文將這個說法歸納入平行宇宙的觀點,並且會分析和評價它能否解決時間悖論。

平行宇宙(Parallel universes)

平行宇宙的觀點是說:除了我們身處的宇宙之外,還有其他的可能宇宙存在。這些可能宇宙與我們本身的宇宙非常相似,甚至難以分辨。它們或具有相同的歷史事件和物理狀態,除了時間旅行者存在與否這個事實不一樣。

倘若我們接受上述的平行宇宙的說法 :那麼當時間旅行者乘搭時間機器「回到過去」,可以說他回到的其實並不是「原本」的宇宙時空,而是「另一個」與原本宇宙時空非常相似(甚至難以分辨)的平行宇宙時空。因為時間旅行者所謂的「回到過去」實際上是在「另一個」宇宙發生,所以原本的宇宙時空並不會因為時間旅行者「回到過去」而衍生矛盾。讓我們以祖父悖論(Grandfather paradox)的圖解來作說明:

平行宇宙.jpg

在這幅圖解中,時間旅行者的存在是依賴「原本」的宇宙時空,而不是「另一個」平行宇宙時空。因此即使他殺掉另一個宇宙的祖父,也不會消除了自己出現的原因。然而,平行宇宙理論真的成功解決時間悖論嗎?我認為仍可提出以下質疑:

一:平行宇宙所構想的情況並不是同一個宇宙,不算實現了時間旅行。

首先,不少人都會同意「回到過去」是需要在同一個宇宙發生,因為「過去」就是指同一個宇宙的過去,而不是另一個宇宙時空。然而,平行宇宙所構想的「過去」雖然非常相似,但由於時間旅行者存在與否的事實並不一致(不相同處),所以我們也可合理地質疑它們並不是同一個宇宙。這樣一來,根據這種「回到過去」的意思,平行宇宙的觀點就不算是成功解決了時間悖論。

二:即使退一步說是同一個宇宙,仍可能會衍生時間悖論。

假如平行宇宙觀點的主張者提出修正,將時間旅行者存在與否的事實也設定為一致,但這仍可能會回到時間悖論的質疑。

首先既然說是同一個,那麼這兩個宇宙時空就是相同的 ,被相同的條件所限制。而如果我們都同意以下這兩項假設:(1)過去總有某一個時空並沒有時間旅行者的存在,(2)時間旅行者能夠並且會實踐回到過去某一個自己並不存在的時空。那麼當他回到過去某一個自己並不存在的時空(另一個平行宇宙的時空),就會與過去某項事實產生抵觸,衍生「在過去某個時空 α 時間旅行者存在並且不存在」的矛盾。

總而言之,根據「回到過去」需要發生在同一個宇宙的界定,平行宇宙觀點所構想的宇宙時空要麼因為不等同(identity)而不被接受,要麼因為相同而衍生時間悖論(*假如我們接受其中的某些假設)。所以我認為平行宇宙的觀點不算解決了時間悖論。

時間旅行系列的其他文章:

(一)可能性的幾種區分
(二)兩種時間旅行— 回到過去和越到未來
(三)時間悖論(time travel paradox)— 回到過去的邏輯矛盾
(四)回到的只是平行宇宙?— 分析平行宇宙觀點
(五)歷史是一致的,我們只是忘記了過去?— 分析歷史一致性原則
(六)時間並非線性而是循環?拓展與封閉— 分析時間循環觀點
(七)時間旅行的總結— 過去、現在、未來

作者簡介:陳培興,一九九三年生,香港長大。喜歡嚴謹的邏輯、動人的故事、美妙的詩章。經營個人網誌《書寫隨興》,嚮往以清晰而簡潔的文字表達思想,偶然寫自己感興趣的課題。

政治義務:差強人意的同意論/張裕斌

公民不服從是最近相當熱門的話題,政治人物關心學者專家感興趣,也是許多公民運動訴諸的道德基礎。公民不服從的前提是公民服從了國家,有趣的是,服從和其衍生的問題卻沒有受到重視。

為什麼我們應該服從國家與法律?我們是基於什麼理由有義務服從國家和遵守法律呢?這是政治哲學中稱之為「政治義務」的問題。這個問題雖然相當抽象,卻直接牽涉到國家的道德正當性與政治合法性基礎,出於這個理由,它值得我們關心與討論。

一個好的政治義務理論至少應具備以下兩個元素:
第一、它要能夠解釋為什麼所有公民都有政治義務。
第二、它必須說明為什麼服從國家跟守法不會損及個人自由。

我將使用以上兩個判準討論「同意論」(consent theory)的優點跟缺點。

同意論:人們在思考過後會同意服從國家與遵守法律。

一方面服從國家與法律符合個人利益,另一方面人們是自願地服從國家與遵守法律,所以同意論普適於所有人,而且也不會損害個人自由。

看起來同意論是個很棒的理論,它說明了為什麼所有人都應該服從國家與遵守法律,也化解了服從國家跟守法可能會損及個人自由的疑慮。但是,同意論真的這麼厲害嗎?

同意論有兩大流派:「假設同意派」(hypothetical consent)與「默默同意派」(tacit consent)。

假設同意派

相較於沒有國家與法律,服從國家與遵守法律對你更有利,所以你應該服從它們。

首先,他們請你想像一個沒有國家也沒有法律的世界。根據流派祖師爺霍布斯(Thomas Hobbes),人在那種世界過的是「孤單、貧乏、骯髒、殘暴、短命」的日子。所以,如果你夠理性,你就應該服從國家跟遵守法律,這麼做最起碼可以保障生命安全。但是,這個主張卻差點讓假設同意派倒台。

沒有國家與法律的世界真的那麼糟糕嗎?我看你是故意把它說成這麼糟,來說服我接受你的理論的吧?雖然很難考證,但是假設原始社會(the state of nature)很富裕,像伊甸園那樣,那我為什麼要接受假設同意派的理論呢?默默同意派的宗師洛克(John Locke)不僅提出和霍布斯相反的原始社會圖像,也發展了另一套理論。

默默同意派

你有義務服從國家和遵守法律,因為你已經享用了國家所提供的資源。

洛克認為,在使用公共建設跟享受社會福利等公共資源時,我們其實已經默默地同意國家跟法律施加給我們的義務了,比如說繳稅。很不幸的是,默默說也有嚴重的內在缺陷。

首先,我怎麼可能可以不使用國家提供的東西。我家前面剛好是和平路,我怎麼能不走和平路呢?如果政治義務的前提是享受,那馬上就會違反好理論的第一個構成要素──普適性。如果我沒有享用到好處,或者我拒絕這個福利,那我為什麼要服從政府跟守法?

結論

這篇文章嘗試簡單地梳理同意論中兩大流派的主要論證和缺點。根據上面的討論,同意論雖然能夠解釋我們為什麼必須服從國家與遵守法律,但是它並不是令人滿意的理論,不論是假設同意派或者默默同意派。

民主政治的大志?/馮一凡

洪蘭教授不久前於某雜誌攥寫一篇國際時事評論,她文中極力讚賞以色列,認為其即便處於惡劣氣候與地理條件,仍然投入研究高科技農業技術,藉以實現自給自足。文中不時拿台灣作為對照,無論明示或暗示,無非欲指台灣人民不夠團結。文中使用的用詞多半耳熟能詳,例如:「藍綠對峙」、「國家福祉重於黨派情結」等,洪蘭將台灣描繪成一個國難當頭卻紛擾鬥爭的國家,這個說法讓人不以為然。

如果我們回顧英國政治發展,我們不難發現英國通過權利憲章,其目的即是限制君主無上權力。民主政治核心的兩個概念:保障基本權利與憲政主義,兩者皆為了限制政府權力而來的。在民主政治尚未萌芽的君主國家中,人民原則上沒有基本權利,單純被當做是君主的財富或是附屬品。然而君主權力擴張後,部分貴族與商人聯合起來抗拒君王的政令,並且要求特許與自治,幾經更迭後,終於形成了人民的基本權利。

政府與人民的「政治」

從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觀點,在原初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人們過著互相爭奪資源,甚至互相傷害的生活。而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就是避免自然狀態的解決方案。霍布斯認為,專制王國的社會契約是人民與君王彼此經由抽象契約關係來維持國家的存在,人民為避免彼此傷害,將權利交付君王,而君王則利用這些權力來保護他的臣民,因此人民需要對君王效忠,否則將會失去生存於社會的立足點。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企圖解釋君王對人民的權威是如何建構的。

霍布斯社會契約論概念被後來的洛克(John Locke)所補充,我們知道君王若昏庸暴虐,人民將會承擔不當施政的後果,可能死亡或留流離失所。洛克認為政府之所以會存在,是個人基於理性發現,與其彼此任意傷害,不如互相得出一個共識與規範來自我規律,而政府就是為了維護法律誕生的產物,政府只是代替人民管理國家並維護法律的角色。一旦政府沒有依據這種原則去運作,人民服從政府的義務就不復存在,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就會瓦解,最後還可以發動革命去推翻政府。從一開始霍布斯的絕對王權,到洛克發展出人民可以廢棄社會契約的想法,但在洛克理論中還沒有我們所謂的現代民主的概念,因此最終迎來的不是所謂的民主政府,而是君王及政府代理人民去管理與運作的王國。

我們剛剛講的人民跟政府的關係,霍布斯認為君主保護人民是善盡責任,人民只需要被動的表示效忠;洛克則覺得政府或需要保護人民並且實踐法律規範,但使人民的一些基本需求被滿足即可。但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就不一樣了,盧梭雖然也認為政府國家與人民有社會契約的關係,但盧梭更進一步認為政府與人民的關係並非是由政府主動統治或管理人民,而是經由人民主動交付權利,因此政府的權威來源就是人民,也就是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的概念。與前面兩位不同,盧梭積極主張人民應該具有影響政府的能力,也就是政府應該反應人民的意志,這裡終於發展到我們所認知的民主政治雛形。

人民之間的「政治」

若我們回來審視最一開始所謂「國家福祉重於黨派情結」的說法,洪蘭認為人民應該上下一心以對抗國家的困境,這樣的看法固然是許多國家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理想,德國憲法學者施密特(Carl Schmitt)也頗為肯定此種見解,認為基於國民同質性的基礎來實施民主,並透過總統來決斷相異的價值,成為「憲法的守護者」,然而透過價值決斷來使國家合一,卻使民主最需要的意見討論消失。奧國憲法學者凱爾森(Hans Kelsen)則認為,即便人民存在各種不同的意見,我們仍然可以經由多數決來解決紛爭,雖然不代表所有人都認同這樣的想法,或是可能消極抵抗或不作為。依據凱爾森的主張,多數決是建立在儘可能實踐最多數人自由的假設,人民可以經由政治參與進而表達意見與立場,當產生不可迴避的政治衝突與紛爭時,才由佔多數的意見付諸實行。凱爾森並非說多數決所產生的決定可以使國家全體人民享受最多的好處,而是實踐追求最多數人的自由這樣的理念才足以使眾人自由,而非由特定權威下的判斷。

同理,國會民意代表對於某項施政有不同的看法時,自然會形成意見衝突與競爭,如果最後無法達成共識,則必須訴諸多數決以解決紛爭。但其真實意涵並非強制實現多數人的選擇,去壓迫少數人,而是蘊含人民親身實踐追求自由的共識;我們並不知道所謂的國家福祉是以色列經過多少政治紛爭及危機,或者付出多少政治協商、妥協及寬容的努力,才促成今日的彼此共同合作。若我們審視此種舉國上下一心的觀點,實有將以色列政治現實簡化之嫌,甚至可能誤解該國人民對於實踐民主政治理念的追求。

所謂的民主政治,同時必須處理「政府與人民之間」以及「人民之間」的政治關係,而我們對於民主政治的理解為何,將決定我們實踐民主政治的方式,與其爭執於國家福祉與黨派情結孰輕孰重,不如讓公共論壇正視值得討論的意見,並努力地探究真正分岐之處,進而尋求可能的解決之道,個人認為這可能才是民主政治之真意。